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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条第3段所述指的授权书不得包括第10(1)、(2)、(3)、(6)、(7)、(9)、(10)、(11)和(12)所规定制造商的义务授权。
5. 在不影响本条第4段的情况下,当所有成员国的制造商都未确立,且未遵守第10条规定义务时,授权代表应与制造商一样为缺陷器械承担法律责任,并一样负有共同连带责任。
6. 根据第3段(h)点所述的理由终止任务的授权代表应立即将任务的终止和原因通知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适当时也可通知参与该器械符合性评估的公告机构。
7. 本法规中对制造商注册营业地的成员国主管机构的任何引用应理解为,根据第1段指定在制造商有注册经营地的授权代表的成员国内,对主管机构的参考。地。
欧盟符合性声明MDR-DOC
欧盟符合性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 在第31条中所述的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和SRN(如签发)及其授权代表(如适用)和注册营业地点的联系地址;
2. 由制造商自行负责发出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3. 附录VI第C部分所所述的基本的UDI - DI;
4. 产品和商品名、产品代码、目录编号或其他明确的参考号,包括欧盟符合性声明所涵盖的器械的识别和可追溯性,如适当照片以及其预期目的。除产品或商品名称外,如第3点所述的基本UDI - DI提供允许识别和可追溯性信息;
5. 按照附录VIII提出的规则,器械风险等级;
6. 当前声明所涵盖的器械符合本法规和其他相关的欧盟立法以及联盟立法(规定发布欧盟符合性声明的要求)(如适用);
7. 关于合格声明所用的任何CS的参考文献;
8. 如适用,公告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号,所执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的说明和所签发的证书的标识;
9. 如适用,额外的信息;
10. 签字人的声明,地址和日期、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以及代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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