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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不受个人防护装备 (PPE) 法规的约束?
本 PPE 法规不适用于:
另一项指令涵盖的 PPE 旨在实现与本指令相同的关于投放市场、货物自由流动和安全的目标
专为武装部队使用或维护法律和秩序而设计和制造的 PPE(头盔、盾牌等)。
用于自卫的 PPE(气雾剂罐、个人威慑武器等)
为私人使用而设计和制造的个人防护装备,以抵御:
— 不利的大气条件(头盔、季节性服装、鞋类、雨伞等),
— 潮湿和水(洗碗手套等),
— 热(手套等)。
用于保护或营救船上或飞机上人员的 PPE,并非一直佩戴。
供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使用者使用的头盔和面罩。
如何遵守个人防护装备 (PPE) 条例:
PPE 指令涵盖的个人防护设备分为三个不同的组及其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这些在指令中被命名为“简单设计”、“复杂设计”,两者都不是,后一个是第三类。虽然法规 (EU) 2016/425 没有明确将这三个组定义为类别,但通常的做法是分别使用术语 I、III 和 II。
这些类别是:
类别 I(“简单设计”):制造商仅通过欧盟符合性声明的方式声明符合性;
II 类(既不简单也不复杂):由公告机构进行 EC 型式检验,然后出具 EC 合格声明;
III 类(所谓的“复杂设计”):在生成 EC 合格声明之前,要经过 EC 型式检验和两个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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